【魁阁学社】明清福建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势-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
The Family Structure of Fujia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Its Changing Trends
【作者简介】郑振满,福建仙游人,厦门大学历史学系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文化史。
前人对于中国传统家度的分析,通常有“大家庭”和“小家庭”之别。所谓大家庭,是指由两对及两对以上的配偶组成的家庭,具体又可分为: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子女组成的“主干家庭”:由父母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“直系家庭”;由同一代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者组成的“联合家庭”;等等。所谓小家庭,是指只有一对配偶的“核心家庭”,主要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构成qq互赞群。一般认为,大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理想的家庭模式,而在实际上并未成为中国传统家庭的主要形式,这一估计是否符合历史实际,必将影响我们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认识,因而有必罢深入探讨。
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?由于资料的限制,很难得出精确的结论。为了弥补这一缺憾,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分家习俗,探讨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演变趋势。笔者认为,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,很可能形成大家庭与小家庭平分秋色的局面。换句话说,如果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是大家庭,而分家后的家庭结构又是小家庭,那么,从长期趋势来看,家庭结构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变化童英然。这一假设是否成立,可以从分家文书及有关谱牒资料中得到验证。
根据笔者所见资料,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,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,这可能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有关。《闽南何氏族谱》的《清源何氏世系》记载:“我泉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,有子添清,添治、添润、信祖、信福、信哥、信奇。添清名登仕籍,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,乞骸就第,惧祸全家,乘桴浮海,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。尉卧席未暖,又因鞠阿里智逃军,勾清着殳.清恃其位号,互相催迫,治、润逃回晋江,祖。福、哥、奇望绝计穷,……匿名易号,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。”继元末战乱之后,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瞥,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迁居四方,《泉漳何氏世家行状》记载:“大明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。”又《何浔本宗世系》记载:“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,顶补防倭,抽役三名,…哥、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。至洪武十二年,抽捕太急(时国初用法严峻,有罪难赦),哥又逃之何地,奇又辞世,其子名怎,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。”由此可见,在元末明初动乱时期,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。
明初的户籍制度及严刑峻法,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。泉州《陈江丁氏族谱》的《四世祖仁庵府君传》记载:“国初更定版籍,患编户多占籍民,官为出格,稍右军、盐二籍,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,公抵县自言,有三子,愿各占一籍。遂以三子名首实,而鼎立受盐焉。”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,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,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,何乔远在《闽书》中说:“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?盖国初患兵籍不足,民三丁抽一丁充之,有犯罪者辄编入籍,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。”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,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。例如,建阳《清源李氏家谱》的《童公祖训》记述:“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,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首邦育发液,……有长男展通、女福奴住坐祖宅。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,…敬请亲知评议,将前项田地、动用家常,均分与孙崇福、顺意、镛、铛,泰等,高低各从出资添贴。外有田地五十四亩,充作军庄,永资军前盘缠,轮流各房收管,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。自用支持不涉各子,自行收管,”很明显,李氏父子充军服役之后,原来的大家庭也就随之解体了。
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,往往迫使民间花分子户,致使父子兄弟别籍异财。崇安《袁氏宗谱》的《寿八公遗文》云:
洪武三年间,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,家财尽让与兄。既未有子,新朝法令森严,但求苟安而已……自后生男武孙,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,……洪武十五年间,为起富户赴京,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,差官起取,无奈而行,户下田多粮重,儿辈年幼,未能负任,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。……遂谓男武孙曰,“即日现造田粮黄册,不乘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,脱去袁进图头里长,只留袁成一户田粮,以谋安计,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,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,将来必陷身家矣。”武喜所言得当。如是,将户下田干有余石,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,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,……当年赴京领助合,就工部告状,转发刑部拘问得理,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,冬下回还,再生一男名铁孙,……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,告白祖宗,将原日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,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,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,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,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管理,……余外田土一百余石,自已交收养老,并不载粮,向后充为公党之用,仰武孙、铁孙二房轮交。
袁寿八于洪武21年分家之际,二子尚未成年,而自己与二妻又各领一份产业,实际上一户分为五家,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,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。与此同时,建阳地主周子原,“原有余粟,库有余财”,而三子“年尚幼艾”,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,“三分其财,三分其业,使之各守分界,各勤生业,不相挽越”。这就表明,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,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,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。
明中叶前后,由于户籍制度的变质及赋役制度的改革,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。永春《桃源康氏族谱》记载:“我族远祖不可知矣,但家传有洪武三年户田帖,系安溪感化里民籍真福,生昆保,尚载有弟未成丁,因避乱分散。独孟聪公崎岖在永,……迨成化元年乙酉,尚居锦斗芦邱。于稽其时公年六十三,长子福成年三十三、次子福瑞年二十七、三子福孙年二十三,长孙赛养不可考、次孙观养甫六岁、三孙公保以(于)是年始生。……由是复徙洪山,托跡于十二理。至成化八年壬辰,福成公始入户陈贵,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,收其随甲田租一百二十石,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墌后头山林等处,皆于是焉得之。”可见,这一时期的户籍编审已经流于形式,民间可以自由迁徙及相互顶替户,而里甲组织则成为赋役负担的承包单位。康氏于成化7年12月立有《承当甲首字》,其略云:“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,因本处田土稀少,后来永春县六都住耕田土。今蒙造册,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。三面言议,将伊洪山门口垅秧墌等段计田粮八十亩,该年租一百二十石,载田米四石二斗,并废寺地山林,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。或是现当,约定协当两个月日;或差遣远近长解。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;若间年杂唤使费,约贴银八钱,“不敢反悔。”又有成化10年的《里长送田字》云:“立送田人六七都里长陈贵等,愿将绝甲首陈佛成户租民田……出送甲首康福成,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,递年随业理纳。日后但遇均徭,随时征贴里长派科粮派,及带无征破米五斗,此系二比甘愿.日后各无反悔。”在此情况下,每个家庭的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化了,从而也就不再危及大家庭的正常发展。康氏于成化初年已形成直系家庭,至承当甲首时仍未分家,大致是由第二代三兄弟构成的联合家庭。成化17年,康氏因长兄去世而分家,但大家庭并未因此而完全解体,而是分出了个第三代的核心家庭,而仍然保留一个第二代的联合家庭,其《阄书合同字》云:“今共议均分前地:一所坐落洪山尾安并鱼池仔一口,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,付侄宽养管掌;一所土名洪山废寿坻地基并门口大池一口,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,郑艳东分在福瑞、福清二人管掌各自起盖居住,……永为子孙承管,理纳户役,不许侵夺地界。”在此前后,永春留安村的刘氏家族,也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。据记载,刘氏第八代仲资,生于永乐至弘治年间,“综京勤俭,与弟同炊,终老不渝,共盖祖屋并置田租二百余石”:仲资子季清,生于正统至正德年间,“与堂弟季宗同炊,共置田租若干石,房屋三座”:季清子世伯,生于成化至嘉靖年间,“与堂叔季宗共置田一顷余,屋四座”;至季宗、世伯之后,这一延续上百年的大家庭巳分房数十,始有分家之举。
值得注意的是,明中叶以后福建的某些家族,虽然代代分冢析产却又始终保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,其内部结构是相当复杂的。万历年间,永春陈大晟为其父立传云:“公……与伯光祖协力理家,稍存赢余,陆续置田租二百二十二石,内议抽租五石立作蒸尝,……始与伯光祖分异,伯住牛地临沂老徐,二伯、三伯、父迁于官路兜,兄弟仍旧同炊。……循守规约,则吉凶需费俱有品节,子孙婚娶定银一十五两。……至壬辰年,伯与父商议分异,将与伯光祖分炊之后续置田租三百四十六石内,除抽还陈进娘原揭买田价银三十四两五钱.租六十三石,伯居公私置租三十八石.兄祖私置租三十七石、父私置租五十九石一栳,又抽补兄祖婚聘不敷租一十石,及预抽与尾进租一十五石,光孙租一十三石、凑银二两,尚租九十五石,不照种亩,只照田收子粒,俾补均平,品作三份均管,各得三十一石零。”可见,陈氏兄弟的第一次分家,并未导致大家庭的完全解体;而第二次分家时,由于有的子侄已经成婚,在原来的大家庭内部又形成了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,因而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分解为小家庭。
自陈太晟以下,仍继续持大家的生活方武。其自传云:“子行年三十三,父老倦勤。(长)兄应阵亡……偕兄协力者为,谨调度,家众不患饥寒;早赋役,官差免追逋负。理男女婚嫁者十八,先后遁均;治父母事者二,获孝思。……综合家众三十余口,同居共炊,吉凶俱有品节。……又伯兄理家不私贷、不私蓄,次兄与余虽以私贷殖,租金满百,竟充还债,赎田之用,绝不较量于其间。……今以在之业分件三份:兄子铸得一份;锡与铠共得一份;镇、铉,禄共得一份,造立阄书,不相混什,使子孙久安礼让,斯为贵耳。”在此次分家之后,二,三两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,无疑仍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。这就表明,如果分家附第三代已经成婚,而家产又是以第二代为分配单位,那就有可能导致大家庭的持续发展,从而突破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,一般说来,只有在规模较大的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中,才有可能出现这一演变趋势。
清代福建的家庭结构,一般是由核心家嘉发最为主于家庭、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,然后经过分家析产,重新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,从而开始新的演变周期。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,如小家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发展为大家庭,或大家庭在分家后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,而是仍然保留某些规模较小的大家庭。在此试依据清代福建的分家文书,考察各种家庭的分家方式及其演变趋势。
在清代福建,由主干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的事例,是很少见的。如果把清代台湾的资料排除在外,笔者所见只有同治3年福州陈氏的分家文书,属于此类事例犬刑。兹摘录其序言如下:
盖闻贤而多财则损其志,愚而多财则益其过,余岂以多财遗子孙哉!惟仰砌先荫,渥受国恩,积廉俸之余,为俯畜之计。今养疴梓里,不耐烦劳,与其合之任听虚糜,曷若分之俾知撙节?爱将原承祖遗及余续置产业,除提充公业外,为尔曹匀配阄分,列为诗、书、礼三房。第念诗房食指较繁,特以两份分之;诗、礼两房尚未授室,各以一份分之。虽各掌尔业……勿因货财而致伤和,睦勿分嫡庶而易唐猜嫌,勿骄吝而免怨尤,勿怠荒而崇勤俭,兄若弟互相友爱,则和气萃于家庭,即外悔何由得入?
如上所述,主分人是个“养疴梓里”的休假官僚。分家前,第2代三兄弟只有一人已经成婚,可见是个主干家庭。分家后,三兄弟各立一房,分别组成了三个小家庭。此外,主分人自留当铺、纸栈各一座,“今作为余养膳费用,倘余再有生育,留为他日匀分股份,否则侯养亲事毕,始准诗。书,礼三房按三股均分”;又提留“公业田产”价值“镜银”四千余两“现作养膳,倘余再有生育,留半为他日匀分股份,否则日后全作祭典,诗、书、礼三房子孙依次按年轮管”。在此情况下,原来的主干家庭已经分解为四个小家庭,其中除主分人及其长子可能分别组成核心家庭,其次子及三子“尚未授室”,只能组成不完整的家庭,应当指出,这一分家事件是頗为特殊的。按照清代福建的分家习俗,一般是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,才开始议及分家之事的。因而,在正常情况下,陈氏仍可继续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,直至形成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。那么,陈氏为什么要匆匆分家呢?根据主分人的自述,不外有以下两个理由:一是“今养疴梓里,不耐烦劳”;二是“与其合之任听虚麇,曷若分之俾知撙节”。由此看来,陈氏的家计是颇为繁杂的,而诸子又不足以信赖,这是导致分家的直接原因。除此之外,主分人在分家时还对诸子提出了“勿分嫡庶而易启猜嫌”的告诚,可见第二代三兄弟有嫡庶之别,这无疑使分家前的大家庭隐伏着更深刻的矛盾。可以设想,既然主分人在家时都因综理家事而“不耐烦劳”,那么他一旦离家赴任,就更是难于维持正常的大家庭生活了。因此,对于这种富贵双全的官宦家庭来说,其家内矛盾可能比平常人家更为尖锐和复杂,大家庭的发展也就可能遭受更大的阻力。
直系家底的分家时机,通常是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年老,而第二代诸子均已成婚,第三代诸孙尚未成年。在此情况下,其分家方式一般是以第二代诸子为核心,分别组成各自的小家庭。但是,如果分家时第三代已有成婚者,则有可能保留以第二代为核心的大家庭。试见以下分家文书:
1、康熙33年侯官某姓《阉书》。主分人翼成,“春秋已高,二子长成”,又有孙三人。其产业除提留“轮收公田”外,“俱照二份均分”,亦即由二子各自组成新的家庭。
2、康熙53年闽清某姓《阉书》。主分人爱亭,“年将七旬”,有子三人,“今娶媳添孙,俱各成人”。分家时,仅以“自己创置屋宅地基三份品搭均分”,而田产则“抽于母作针线之资,百年之后充为蒸尝”。分家后,父呀与三子各自组成新的家庭。
3、乾隆中期及嘉庆年崇安袁氏《分关序》。这是见于族谱中的两件分家文书,共记录了四次分家事件。乾隆中期的立《序》者袁绍武,生于康熙36年,有兄弟四人。至康熙54年遗忘河之水,“承父仲春分田六十箩,时年十九岁,发配官氏。不料是岁季冬,严父又逝,……次年丙申仲春自炊。”雍正10年抱养一子,年方四岁:又两年,亲生一子,分家时,二子“婚娶已毕慧妍雅集,俱各生孙”,而绍武“年近七旬”。其产业除分给二子外,又自留田租若干,“为生赡后祀之需”。至嘉庆1年,绍武嫡子派下四房再次分家,其寡母立《序》云:“将祖遗物业作四股均分,号为文,行、忠、信四房,惟长文房乏嗣,即以(三房)轿之长子光涛承祧;次行房乏嗣,血抱光波为(次房)銮螟子,……即以轿之次子中涵为銮之嗣子,光波为鑫之养子,家产对分,取经、纶为号。”如上所述,袁氏在90年中经历了四次分家析产,其中前三次分家的平均间隔为45年,而后两次分家则几乎是同时发生的。从第一次分家至第三次分家,袁氏的家庭结构经历了两次周期性的变化,每次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,又由核心家庭发展为直系家庭。在第三次分家之后,由于出继外房及为嗣子和养子分析家产,随即发生第四次分家。很明显,如果不是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导致了第四次分家,那么在第三次分家之后,至少在两房中可能形成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,从而展开另一种形式的周期性变化。
4、道光6年福州林氏《阄书》。这是林则徐的父亲立下的分家文书,其中详细记述了自祖辈以来的家庭结构及其变迁。其略云:“乾隆二十三年,祖母将祖遗田宅匀作五股,均分五男。余父系第四房,……并生五男,都无生业,家口治繁。……父游学山东、河南等省,母为余长兄艺岩公娶室谢氏。未几祖母归天,母胡孺人继逝,余第五弟天裕亦天亡。父游学方归,为余次兄孟昂公娶妇郑氏。……逾年之间,父亦逝世,家无一尺之地、半亩之田。既无田产可分,自无阉书可据。兄弟四人,各散谋生,自食其力。第三兄孟典公未尝娶妻,寄人庑下,代理家计。余教读营生,父母逝世后汗积两年,娶妻陈氏。生男两人,长则徐,次沛,女四人,…窃念次子沛幂,虽出继第三兄,并无透业可守。意欲将所置房屋,留两座作余养赡,余殁后或作祠堂杂用。或作祭典;将某屋某房,分与长子掌业;某屋某房清丰吧,分与次子掌业。……长孙汝舟,例应抽取完娶项下,但念长男现在居官,长孙年纪又轻,尚可宽容,不必亟为筹画。标载一笔,以存长孙名分,”由此可见,林氏历代的家庭结构,基本上也是经历了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周期性变化,其第三代四兄弟未能全部成婚,即已“各散谋生,自食其力”,这是由于家道中落,父母双亡,可以说是一个特例.此外林氏每次分家的间隔约为35年,比上述崇安袁氏的分家周期短10年,这似乎也不可视之为常例。上述第二次分家固然有其特殊原因,而第三次分家则是由于林则徐休假期满硬币分拣机,“未敢日暇居”,因此也只能匆促分家。
5、道光14年侯官某姓《嗣书》。这是分家时为无后者立继的契约文书,由主分人寡母刘氏嘱立,具有分家文书的性质。其略云:“三男孔遂早亡,娶媳吴氏,未育孙男。氏夫遗命,以嫡男孔锜之次子,乳名长地,立为遂嗣,接承宗桃。……氏夫手所有田园、屋宅产业及树木等物,除抽祭典、抽贴、抽长外,派为五房均分。其三房之阄业,付嗣孙长地掌管;其祖上遗留及公轮,亦照序轮收。”这种立嗣继绝的做法,不仅增加了第二代的“房份”,而且使第三代的分家时间大为提前了,
6、咸丰五年浦城房氏《分关》。主分人房星耀,“年将满甲,血气衰颓,不能营谋家用”,而三子各已婚配,“亦当司理家计”其家产除提留“父母养贍”田产之外,由三子“抽阄品搭均平”,实际上是分解为四个小家庭。
7、同治4年浦域吴氏《分关》。吴氏的实际分家时间为道光26年,但由于继嗣未定,“故不忍速立关书”,主分人吴陈氏,有子五人,“俱各婚配有年”,但分家时仅存长子、五子、长孙、次子寡妻及一女、四子遗下一孤。分家时,其产业以“温、良、恭、俭、让”五房分配,而恭、俭两房产业分别由长子、五子“权为代理,并醮祭其坟墓”,至同治4年,吴陈氏与长子均已去世,始立《分关》云:“所有物业,日下俱照前管理。但恭,俭两房,日后子孙增则接嗣承祧,自应各照房份,各管各业;倘有不得巳之处,则附入祭田以为轮流暨醮祭。至于良房,现有缪氏在世,固宜听意下所愿者。”吴氏这种虚立房份以待接嗣的分家方式,可能导致两种后果:如果真的有接嗣者,无疑会加速其原有家庭的分化;如果没有接嗣者,则会导致祭田总额的大幅度增加,从而扩大了共有经济的规李恒建微博模陈靖文。
上述8件分家文书,大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的实例,但也不排除分家后仍存在某些大家庭的可能笔者认为,如果主分人的年龄较高,而且每一代的分家周期较长,那么在若干代之后,这种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循环可能被打破。尤其是在代代早婚的情况下,每一代的间隔只有20年左右,如果分家的周期超过了40年,第三代的年长者就有可能在直系家庭中组成自己的核心家庭,从而在分家之后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泰山闯天关。不过,在现存的此类分家文书中,对第三代的年龄及婚姻状况大多语焉不详,我们目前还不能对此遽下结论。但可以推测,在某些长期稳定发展的直系家庭中,这一演变趋势是存在的。如上述崇安袁氏家族,就是属于这种情况。至于直系家庭的分家方式,除了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之外,还有两种常见的做法值得注意:一是分家时为父母提留一份家产,以备“生赡后祀之需;二是分家时在第三代诸孙中,为第二代的无后者选立后。这两种做法,都会增加分家后的小家庭数量,从而扩大了直系家庭的分化程度。
在分家之前,如果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去世,而同裴兄弟或堂兄弟中有二人以上已经成婚,此类家庭属于联合家庭。在某种意义上说,联合家庭是直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,其规模一般也大于直系家庭。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,通常是第二代已届垂暮之年,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。在此情况下,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,分家后仍有可能保留某些大家庭;如果以第三代为分家单位,一般只能分解为若于小家庭。试见以下分家文书
1、康熙21年侯官某姓《阄书》。其略云:“立阄书兄淑兰同弟淑援,……自幼丧父,幸得母陈氏抚养成人,娶媳二房,同锅三十几载花烛错,产业未分。至顺治十八年惨遭迁移,至康熙九年终得展界,又遭重迁,幸至二十年再复回家。但兰年近七旬,理合将产业田园池塘地界,烦劳本家叔弟,当面探阄均分。”《阄书》中开列的有关产业,是由第二代淑兰兄弟对半均分的,其历代祭田也是由第二代按房轮收,而第三代并未参与分配。由于淑兰已“年近七旬”,第三代想必也已经成年,因而分家后各房仍有可能形成大家庭。
2、嘉庆14年泰宁欧阳氏《分关》。主分人欧阳容轩,及其次弟妇廖氏、三弟妇朱氏。据记载,容轩兄弟三人,“次弟于壬辰三十七年连绵抱病而亡,遗下二侄,大则九岁,小则四岁……三弟于丁巳二年又先见背,其时幼稚尚多。”分家时,容轩年78,“儿侄诸人相继受室成名”,可见,在分家前的联合家庭中,实际上已分别形成三个以第二代为中心的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,以及若干第三代的核心家庭。其家产除了提留各种祭田、学田、役田之外,以第二代为单位“作三股均分”。很明显,分家后各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,则分别形成了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。
3、道光11年光泽古氏《分关》,主分人古为政,共有兄弟六人,为政居长。据记载,为政早年代父理家,“经纪有度,且能感化诸弟天长人才网,相与作苦食力,一门晏如也,……是以数十年间,虽叠遭二亲、妻,弟之丧,及弟、侄婚娶诸费,不下数百余金,未尝赁贷他人。”分家时,“兄弟年皆就衰,诣复存殁不齐,诸侄亦皆强壮”。其家产除提留“父母醮租”之外疯狂救护车,由第二代六房“品搭阄分,各无异说”。分家后,各房的家庭结构虽不明确,但由于第三代已有成婚者,计仍可保留若干大家庭。
4、同治5年邵武邱氏《分关》。主分人邱玉锽及其寡嫂王氏、弟妇陈氏。玉锽父辈兄弟二人,因伯父“英年早逝”,未有后嗣,其父“乃令次子玉锽为之后”。分家前,玉锽父母及诸兄弟均已去世,唯长兄及三弟尚有遊孀,“内外事务,皆赖玉锽一人”。由于玉锽出继长房,故分家时先按父辈分为“忠、恕”两房,玉锽独得忠房产业,而二遗孀合领恕房产业。此后,恕房再次分为“日、月”两房,二遗孀各得一半产业,从表面上看,邱氏似乎是同时在第二代及第三代中分家析产,而实际上、只是在第三代中分家析产。由于《分关》中未见第四代的资料,分家后各房的家庭结构也就不得而知。
5、光绪32年闽县黄氏《阉书》。主分人黄莒氏,有子四人,分家前与夫弟同居共财。黄氏的分家方式较为特殊,既不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,也不是以第三代为分家单位,而是把第二代和第三代等同视之。据黄莒氏自述:“夫君兄弟三人,……就儒就贾急冻奇侠,量才而位置之。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,未几夭殁:夫弟述炎有志就读,喜而从之。氏生四子……因夫弟述钊未出而卒,故以四男昆为嗣,株守门庭。……兹将所有产业生理,除提留祭典养膳外,均以五股均分,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,出继男昆应分一份。”黄氏采取这种分家方式,可能与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有关。很明显,黄庆分家前的联合家庭,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,而以第二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份。因此,在分家之际,附属家庭也只能降格以求,比附直茶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。此类联合家庭的分家方式,与直系家庭颇为类似,其演变趋势一般是分解为若干小家庭。
如上所述,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,往往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,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。当然,在联合家庭解体之际,如果是以第三代为单位组织新的家庭,那就有可能完全分解为小家庭。但一般说来,这种分家方式比较少见,可能与惯例不符。
通过考察明清福建的分家习俗,我们发现,传统家庭的“成长极限”,一般不是主干家庭,而是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;我们还发现,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,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,而是导续大家庭的持续发展。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如下推论: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,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总体格局,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;甚至可以说,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,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,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居主导地位。然而,并非在任何情况下,传统家庭都有可能发展为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。上文已经指出,明初福建特殊的政治环境,曾经迫使人们提前分家析产,从而限制了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。我们也注意到,有些大家庭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,过早地趋于分化和解体。除此之外,还有不少家庭可能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,如绝嗣家庭,移民家庭、瀕于破产的家庭,等等。因此,为了使上述推论更有意义,还必须考察传统家庭的各种不规则变化,充分估计这些不规则变化的影响。限于篇幅,本文不可能对此展开论述,只能留待另文探讨。
编辑说明:文章来源于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》1988年第4期。生命的托举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。篇幅限制,注释从略。
编 辑 :李建明 吴 鹏 贾淑凤
编辑助理:胡煦晖
您的稿件和服务意见请发往"民族学与人类学"微电子杂志服务邮箱:
mzxyrlx@126.com
您的支持和鞭策将会是我们进步的源动力!
“民族学与人类学”
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
The Family Structure of Fujia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Its Changing Trends
【作者简介】郑振满,福建仙游人,厦门大学历史学系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文化史。
前人对于中国传统家度的分析,通常有“大家庭”和“小家庭”之别。所谓大家庭,是指由两对及两对以上的配偶组成的家庭,具体又可分为:由父母和一个已婚子女组成的“主干家庭”:由父母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“直系家庭”;由同一代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者组成的“联合家庭”;等等。所谓小家庭,是指只有一对配偶的“核心家庭”,主要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构成qq互赞群。一般认为,大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理想的家庭模式,而在实际上并未成为中国传统家庭的主要形式,这一估计是否符合历史实际,必将影响我们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认识,因而有必罢深入探讨。
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?由于资料的限制,很难得出精确的结论。为了弥补这一缺憾,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分家习俗,探讨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演变趋势。笔者认为,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,很可能形成大家庭与小家庭平分秋色的局面。换句话说,如果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是大家庭,而分家后的家庭结构又是小家庭,那么,从长期趋势来看,家庭结构必然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变化童英然。这一假设是否成立,可以从分家文书及有关谱牒资料中得到验证。
根据笔者所见资料,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,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,这可能与当时特殊的政治环有关。《闽南何氏族谱》的《清源何氏世系》记载:“我泉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,有子添清,添治、添润、信祖、信福、信哥、信奇。添清名登仕籍,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,乞骸就第,惧祸全家,乘桴浮海,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。尉卧席未暖,又因鞠阿里智逃军,勾清着殳.清恃其位号,互相催迫,治、润逃回晋江,祖。福、哥、奇望绝计穷,……匿名易号,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。”继元末战乱之后,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瞥,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迁居四方,《泉漳何氏世家行状》记载:“大明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。”又《何浔本宗世系》记载:“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,顶补防倭,抽役三名,…哥、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。至洪武十二年,抽捕太急(时国初用法严峻,有罪难赦),哥又逃之何地,奇又辞世,其子名怎,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。”由此可见,在元末明初动乱时期,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。
明初的户籍制度及严刑峻法,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。泉州《陈江丁氏族谱》的《四世祖仁庵府君传》记载:“国初更定版籍,患编户多占籍民,官为出格,稍右军、盐二籍,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,公抵县自言,有三子,愿各占一籍。遂以三子名首实,而鼎立受盐焉。”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,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,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,何乔远在《闽书》中说:“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?盖国初患兵籍不足,民三丁抽一丁充之,有犯罪者辄编入籍,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。”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,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。例如,建阳《清源李氏家谱》的《童公祖训》记述:“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,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首邦育发液,……有长男展通、女福奴住坐祖宅。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,…敬请亲知评议,将前项田地、动用家常,均分与孙崇福、顺意、镛、铛,泰等,高低各从出资添贴。外有田地五十四亩,充作军庄,永资军前盘缠,轮流各房收管,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。自用支持不涉各子,自行收管,”很明显,李氏父子充军服役之后,原来的大家庭也就随之解体了。
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,往往迫使民间花分子户,致使父子兄弟别籍异财。崇安《袁氏宗谱》的《寿八公遗文》云:
洪武三年间,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,家财尽让与兄。既未有子,新朝法令森严,但求苟安而已……自后生男武孙,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,……洪武十五年间,为起富户赴京,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,差官起取,无奈而行,户下田多粮重,儿辈年幼,未能负任,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。……遂谓男武孙曰,“即日现造田粮黄册,不乘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,脱去袁进图头里长,只留袁成一户田粮,以谋安计,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,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,将来必陷身家矣。”武喜所言得当。如是,将户下田干有余石,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,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,……当年赴京领助合,就工部告状,转发刑部拘问得理,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,冬下回还,再生一男名铁孙,……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,告白祖宗,将原日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,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,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,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,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管理,……余外田土一百余石,自已交收养老,并不载粮,向后充为公党之用,仰武孙、铁孙二房轮交。
袁寿八于洪武21年分家之际,二子尚未成年,而自己与二妻又各领一份产业,实际上一户分为五家,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,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。与此同时,建阳地主周子原,“原有余粟,库有余财”,而三子“年尚幼艾”,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,“三分其财,三分其业,使之各守分界,各勤生业,不相挽越”。这就表明,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,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,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。
明中叶前后,由于户籍制度的变质及赋役制度的改革,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。永春《桃源康氏族谱》记载:“我族远祖不可知矣,但家传有洪武三年户田帖,系安溪感化里民籍真福,生昆保,尚载有弟未成丁,因避乱分散。独孟聪公崎岖在永,……迨成化元年乙酉,尚居锦斗芦邱。于稽其时公年六十三,长子福成年三十三、次子福瑞年二十七、三子福孙年二十三,长孙赛养不可考、次孙观养甫六岁、三孙公保以(于)是年始生。……由是复徙洪山,托跡于十二理。至成化八年壬辰,福成公始入户陈贵,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,收其随甲田租一百二十石,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墌后头山林等处,皆于是焉得之。”可见,这一时期的户籍编审已经流于形式,民间可以自由迁徙及相互顶替户,而里甲组织则成为赋役负担的承包单位。康氏于成化7年12月立有《承当甲首字》,其略云:“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,因本处田土稀少,后来永春县六都住耕田土。今蒙造册,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。三面言议,将伊洪山门口垅秧墌等段计田粮八十亩,该年租一百二十石,载田米四石二斗,并废寺地山林,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。或是现当,约定协当两个月日;或差遣远近长解。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;若间年杂唤使费,约贴银八钱,“不敢反悔。”又有成化10年的《里长送田字》云:“立送田人六七都里长陈贵等,愿将绝甲首陈佛成户租民田……出送甲首康福成,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,递年随业理纳。日后但遇均徭,随时征贴里长派科粮派,及带无征破米五斗,此系二比甘愿.日后各无反悔。”在此情况下,每个家庭的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化了,从而也就不再危及大家庭的正常发展。康氏于成化初年已形成直系家庭,至承当甲首时仍未分家,大致是由第二代三兄弟构成的联合家庭。成化17年,康氏因长兄去世而分家,但大家庭并未因此而完全解体,而是分出了个第三代的核心家庭,而仍然保留一个第二代的联合家庭,其《阄书合同字》云:“今共议均分前地:一所坐落洪山尾安并鱼池仔一口,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,付侄宽养管掌;一所土名洪山废寿坻地基并门口大池一口,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,郑艳东分在福瑞、福清二人管掌各自起盖居住,……永为子孙承管,理纳户役,不许侵夺地界。”在此前后,永春留安村的刘氏家族,也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。据记载,刘氏第八代仲资,生于永乐至弘治年间,“综京勤俭,与弟同炊,终老不渝,共盖祖屋并置田租二百余石”:仲资子季清,生于正统至正德年间,“与堂弟季宗同炊,共置田租若干石,房屋三座”:季清子世伯,生于成化至嘉靖年间,“与堂叔季宗共置田一顷余,屋四座”;至季宗、世伯之后,这一延续上百年的大家庭巳分房数十,始有分家之举。
值得注意的是,明中叶以后福建的某些家族,虽然代代分冢析产却又始终保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,其内部结构是相当复杂的。万历年间,永春陈大晟为其父立传云:“公……与伯光祖协力理家,稍存赢余,陆续置田租二百二十二石,内议抽租五石立作蒸尝,……始与伯光祖分异,伯住牛地临沂老徐,二伯、三伯、父迁于官路兜,兄弟仍旧同炊。……循守规约,则吉凶需费俱有品节,子孙婚娶定银一十五两。……至壬辰年,伯与父商议分异,将与伯光祖分炊之后续置田租三百四十六石内,除抽还陈进娘原揭买田价银三十四两五钱.租六十三石,伯居公私置租三十八石.兄祖私置租三十七石、父私置租五十九石一栳,又抽补兄祖婚聘不敷租一十石,及预抽与尾进租一十五石,光孙租一十三石、凑银二两,尚租九十五石,不照种亩,只照田收子粒,俾补均平,品作三份均管,各得三十一石零。”可见,陈氏兄弟的第一次分家,并未导致大家庭的完全解体;而第二次分家时,由于有的子侄已经成婚,在原来的大家庭内部又形成了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,因而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分解为小家庭。
自陈太晟以下,仍继续持大家的生活方武。其自传云:“子行年三十三,父老倦勤。(长)兄应阵亡……偕兄协力者为,谨调度,家众不患饥寒;早赋役,官差免追逋负。理男女婚嫁者十八,先后遁均;治父母事者二,获孝思。……综合家众三十余口,同居共炊,吉凶俱有品节。……又伯兄理家不私贷、不私蓄,次兄与余虽以私贷殖,租金满百,竟充还债,赎田之用,绝不较量于其间。……今以在之业分件三份:兄子铸得一份;锡与铠共得一份;镇、铉,禄共得一份,造立阄书,不相混什,使子孙久安礼让,斯为贵耳。”在此次分家之后,二,三两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,无疑仍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。这就表明,如果分家附第三代已经成婚,而家产又是以第二代为分配单位,那就有可能导致大家庭的持续发展,从而突破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,一般说来,只有在规模较大的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中,才有可能出现这一演变趋势。
清代福建的家庭结构,一般是由核心家嘉发最为主于家庭、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,然后经过分家析产,重新分解为若干核心家庭,从而开始新的演变周期。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,如小家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发展为大家庭,或大家庭在分家后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,而是仍然保留某些规模较小的大家庭。在此试依据清代福建的分家文书,考察各种家庭的分家方式及其演变趋势。
在清代福建,由主干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的事例,是很少见的。如果把清代台湾的资料排除在外,笔者所见只有同治3年福州陈氏的分家文书,属于此类事例犬刑。兹摘录其序言如下:
盖闻贤而多财则损其志,愚而多财则益其过,余岂以多财遗子孙哉!惟仰砌先荫,渥受国恩,积廉俸之余,为俯畜之计。今养疴梓里,不耐烦劳,与其合之任听虚糜,曷若分之俾知撙节?爱将原承祖遗及余续置产业,除提充公业外,为尔曹匀配阄分,列为诗、书、礼三房。第念诗房食指较繁,特以两份分之;诗、礼两房尚未授室,各以一份分之。虽各掌尔业……勿因货财而致伤和,睦勿分嫡庶而易唐猜嫌,勿骄吝而免怨尤,勿怠荒而崇勤俭,兄若弟互相友爱,则和气萃于家庭,即外悔何由得入?
如上所述,主分人是个“养疴梓里”的休假官僚。分家前,第2代三兄弟只有一人已经成婚,可见是个主干家庭。分家后,三兄弟各立一房,分别组成了三个小家庭。此外,主分人自留当铺、纸栈各一座,“今作为余养膳费用,倘余再有生育,留为他日匀分股份,否则侯养亲事毕,始准诗。书,礼三房按三股均分”;又提留“公业田产”价值“镜银”四千余两“现作养膳,倘余再有生育,留半为他日匀分股份,否则日后全作祭典,诗、书、礼三房子孙依次按年轮管”。在此情况下,原来的主干家庭已经分解为四个小家庭,其中除主分人及其长子可能分别组成核心家庭,其次子及三子“尚未授室”,只能组成不完整的家庭,应当指出,这一分家事件是頗为特殊的。按照清代福建的分家习俗,一般是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,才开始议及分家之事的。因而,在正常情况下,陈氏仍可继续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,直至形成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。那么,陈氏为什么要匆匆分家呢?根据主分人的自述,不外有以下两个理由:一是“今养疴梓里,不耐烦劳”;二是“与其合之任听虚麇,曷若分之俾知撙节”。由此看来,陈氏的家计是颇为繁杂的,而诸子又不足以信赖,这是导致分家的直接原因。除此之外,主分人在分家时还对诸子提出了“勿分嫡庶而易启猜嫌”的告诚,可见第二代三兄弟有嫡庶之别,这无疑使分家前的大家庭隐伏着更深刻的矛盾。可以设想,既然主分人在家时都因综理家事而“不耐烦劳”,那么他一旦离家赴任,就更是难于维持正常的大家庭生活了。因此,对于这种富贵双全的官宦家庭来说,其家内矛盾可能比平常人家更为尖锐和复杂,大家庭的发展也就可能遭受更大的阻力。
直系家底的分家时机,通常是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年老,而第二代诸子均已成婚,第三代诸孙尚未成年。在此情况下,其分家方式一般是以第二代诸子为核心,分别组成各自的小家庭。但是,如果分家时第三代已有成婚者,则有可能保留以第二代为核心的大家庭。试见以下分家文书:
1、康熙33年侯官某姓《阉书》。主分人翼成,“春秋已高,二子长成”,又有孙三人。其产业除提留“轮收公田”外,“俱照二份均分”,亦即由二子各自组成新的家庭。
2、康熙53年闽清某姓《阉书》。主分人爱亭,“年将七旬”,有子三人,“今娶媳添孙,俱各成人”。分家时,仅以“自己创置屋宅地基三份品搭均分”,而田产则“抽于母作针线之资,百年之后充为蒸尝”。分家后,父呀与三子各自组成新的家庭。
3、乾隆中期及嘉庆年崇安袁氏《分关序》。这是见于族谱中的两件分家文书,共记录了四次分家事件。乾隆中期的立《序》者袁绍武,生于康熙36年,有兄弟四人。至康熙54年遗忘河之水,“承父仲春分田六十箩,时年十九岁,发配官氏。不料是岁季冬,严父又逝,……次年丙申仲春自炊。”雍正10年抱养一子,年方四岁:又两年,亲生一子,分家时,二子“婚娶已毕慧妍雅集,俱各生孙”,而绍武“年近七旬”。其产业除分给二子外,又自留田租若干,“为生赡后祀之需”。至嘉庆1年,绍武嫡子派下四房再次分家,其寡母立《序》云:“将祖遗物业作四股均分,号为文,行、忠、信四房,惟长文房乏嗣,即以(三房)轿之长子光涛承祧;次行房乏嗣,血抱光波为(次房)銮螟子,……即以轿之次子中涵为銮之嗣子,光波为鑫之养子,家产对分,取经、纶为号。”如上所述,袁氏在90年中经历了四次分家析产,其中前三次分家的平均间隔为45年,而后两次分家则几乎是同时发生的。从第一次分家至第三次分家,袁氏的家庭结构经历了两次周期性的变化,每次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,又由核心家庭发展为直系家庭。在第三次分家之后,由于出继外房及为嗣子和养子分析家产,随即发生第四次分家。很明显,如果不是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导致了第四次分家,那么在第三次分家之后,至少在两房中可能形成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,从而展开另一种形式的周期性变化。
4、道光6年福州林氏《阄书》。这是林则徐的父亲立下的分家文书,其中详细记述了自祖辈以来的家庭结构及其变迁。其略云:“乾隆二十三年,祖母将祖遗田宅匀作五股,均分五男。余父系第四房,……并生五男,都无生业,家口治繁。……父游学山东、河南等省,母为余长兄艺岩公娶室谢氏。未几祖母归天,母胡孺人继逝,余第五弟天裕亦天亡。父游学方归,为余次兄孟昂公娶妇郑氏。……逾年之间,父亦逝世,家无一尺之地、半亩之田。既无田产可分,自无阉书可据。兄弟四人,各散谋生,自食其力。第三兄孟典公未尝娶妻,寄人庑下,代理家计。余教读营生,父母逝世后汗积两年,娶妻陈氏。生男两人,长则徐,次沛,女四人,…窃念次子沛幂,虽出继第三兄,并无透业可守。意欲将所置房屋,留两座作余养赡,余殁后或作祠堂杂用。或作祭典;将某屋某房,分与长子掌业;某屋某房清丰吧,分与次子掌业。……长孙汝舟,例应抽取完娶项下,但念长男现在居官,长孙年纪又轻,尚可宽容,不必亟为筹画。标载一笔,以存长孙名分,”由此可见,林氏历代的家庭结构,基本上也是经历了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周期性变化,其第三代四兄弟未能全部成婚,即已“各散谋生,自食其力”,这是由于家道中落,父母双亡,可以说是一个特例.此外林氏每次分家的间隔约为35年,比上述崇安袁氏的分家周期短10年,这似乎也不可视之为常例。上述第二次分家固然有其特殊原因,而第三次分家则是由于林则徐休假期满硬币分拣机,“未敢日暇居”,因此也只能匆促分家。
5、道光14年侯官某姓《嗣书》。这是分家时为无后者立继的契约文书,由主分人寡母刘氏嘱立,具有分家文书的性质。其略云:“三男孔遂早亡,娶媳吴氏,未育孙男。氏夫遗命,以嫡男孔锜之次子,乳名长地,立为遂嗣,接承宗桃。……氏夫手所有田园、屋宅产业及树木等物,除抽祭典、抽贴、抽长外,派为五房均分。其三房之阄业,付嗣孙长地掌管;其祖上遗留及公轮,亦照序轮收。”这种立嗣继绝的做法,不仅增加了第二代的“房份”,而且使第三代的分家时间大为提前了,
6、咸丰五年浦城房氏《分关》。主分人房星耀,“年将满甲,血气衰颓,不能营谋家用”,而三子各已婚配,“亦当司理家计”其家产除提留“父母养贍”田产之外,由三子“抽阄品搭均平”,实际上是分解为四个小家庭。
7、同治4年浦域吴氏《分关》。吴氏的实际分家时间为道光26年,但由于继嗣未定,“故不忍速立关书”,主分人吴陈氏,有子五人,“俱各婚配有年”,但分家时仅存长子、五子、长孙、次子寡妻及一女、四子遗下一孤。分家时,其产业以“温、良、恭、俭、让”五房分配,而恭、俭两房产业分别由长子、五子“权为代理,并醮祭其坟墓”,至同治4年,吴陈氏与长子均已去世,始立《分关》云:“所有物业,日下俱照前管理。但恭,俭两房,日后子孙增则接嗣承祧,自应各照房份,各管各业;倘有不得巳之处,则附入祭田以为轮流暨醮祭。至于良房,现有缪氏在世,固宜听意下所愿者。”吴氏这种虚立房份以待接嗣的分家方式,可能导致两种后果:如果真的有接嗣者,无疑会加速其原有家庭的分化;如果没有接嗣者,则会导致祭田总额的大幅度增加,从而扩大了共有经济的规李恒建微博模陈靖文。
上述8件分家文书,大都是由直系家庭分解为核心家庭的实例,但也不排除分家后仍存在某些大家庭的可能笔者认为,如果主分人的年龄较高,而且每一代的分家周期较长,那么在若干代之后,这种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之间的周期性循环可能被打破。尤其是在代代早婚的情况下,每一代的间隔只有20年左右,如果分家的周期超过了40年,第三代的年长者就有可能在直系家庭中组成自己的核心家庭,从而在分家之后形成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泰山闯天关。不过,在现存的此类分家文书中,对第三代的年龄及婚姻状况大多语焉不详,我们目前还不能对此遽下结论。但可以推测,在某些长期稳定发展的直系家庭中,这一演变趋势是存在的。如上述崇安袁氏家族,就是属于这种情况。至于直系家庭的分家方式,除了一般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之外,还有两种常见的做法值得注意:一是分家时为父母提留一份家产,以备“生赡后祀之需;二是分家时在第三代诸孙中,为第二代的无后者选立后。这两种做法,都会增加分家后的小家庭数量,从而扩大了直系家庭的分化程度。
在分家之前,如果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去世,而同裴兄弟或堂兄弟中有二人以上已经成婚,此类家庭属于联合家庭。在某种意义上说,联合家庭是直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,其规模一般也大于直系家庭。联合家庭的分家时机,通常是第二代已届垂暮之年,而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。在此情况下,如果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,分家后仍有可能保留某些大家庭;如果以第三代为分家单位,一般只能分解为若于小家庭。试见以下分家文书
1、康熙21年侯官某姓《阄书》。其略云:“立阄书兄淑兰同弟淑援,……自幼丧父,幸得母陈氏抚养成人,娶媳二房,同锅三十几载花烛错,产业未分。至顺治十八年惨遭迁移,至康熙九年终得展界,又遭重迁,幸至二十年再复回家。但兰年近七旬,理合将产业田园池塘地界,烦劳本家叔弟,当面探阄均分。”《阄书》中开列的有关产业,是由第二代淑兰兄弟对半均分的,其历代祭田也是由第二代按房轮收,而第三代并未参与分配。由于淑兰已“年近七旬”,第三代想必也已经成年,因而分家后各房仍有可能形成大家庭。
2、嘉庆14年泰宁欧阳氏《分关》。主分人欧阳容轩,及其次弟妇廖氏、三弟妇朱氏。据记载,容轩兄弟三人,“次弟于壬辰三十七年连绵抱病而亡,遗下二侄,大则九岁,小则四岁……三弟于丁巳二年又先见背,其时幼稚尚多。”分家时,容轩年78,“儿侄诸人相继受室成名”,可见,在分家前的联合家庭中,实际上已分别形成三个以第二代为中心的直系家庭或主干家庭,以及若干第三代的核心家庭。其家产除了提留各种祭田、学田、役田之外,以第二代为单位“作三股均分”。很明显,分家后各房如不随即再次分家析产,则分别形成了以第二代为中心的大家庭。
3、道光11年光泽古氏《分关》,主分人古为政,共有兄弟六人,为政居长。据记载,为政早年代父理家,“经纪有度,且能感化诸弟天长人才网,相与作苦食力,一门晏如也,……是以数十年间,虽叠遭二亲、妻,弟之丧,及弟、侄婚娶诸费,不下数百余金,未尝赁贷他人。”分家时,“兄弟年皆就衰,诣复存殁不齐,诸侄亦皆强壮”。其家产除提留“父母醮租”之外疯狂救护车,由第二代六房“品搭阄分,各无异说”。分家后,各房的家庭结构虽不明确,但由于第三代已有成婚者,计仍可保留若干大家庭。
4、同治5年邵武邱氏《分关》。主分人邱玉锽及其寡嫂王氏、弟妇陈氏。玉锽父辈兄弟二人,因伯父“英年早逝”,未有后嗣,其父“乃令次子玉锽为之后”。分家前,玉锽父母及诸兄弟均已去世,唯长兄及三弟尚有遊孀,“内外事务,皆赖玉锽一人”。由于玉锽出继长房,故分家时先按父辈分为“忠、恕”两房,玉锽独得忠房产业,而二遗孀合领恕房产业。此后,恕房再次分为“日、月”两房,二遗孀各得一半产业,从表面上看,邱氏似乎是同时在第二代及第三代中分家析产,而实际上、只是在第三代中分家析产。由于《分关》中未见第四代的资料,分家后各房的家庭结构也就不得而知。
5、光绪32年闽县黄氏《阉书》。主分人黄莒氏,有子四人,分家前与夫弟同居共财。黄氏的分家方式较为特殊,既不是以第二代为分家单位,也不是以第三代为分家单位,而是把第二代和第三代等同视之。据黄莒氏自述:“夫君兄弟三人,……就儒就贾急冻奇侠,量才而位置之。遂以夫弟述钊为经纪,未几夭殁:夫弟述炎有志就读,喜而从之。氏生四子……因夫弟述钊未出而卒,故以四男昆为嗣,株守门庭。……兹将所有产业生理,除提留祭典养膳外,均以五股均分,而夫弟述炎应分一份,出继男昆应分一份。”黄氏采取这种分家方式,可能与分家前的家庭结构有关。很明显,黄庆分家前的联合家庭,实际上是以一个第二代的直系家庭为核心,而以第二代的其他家庭为附属成份。因此,在分家之际,附属家庭也只能降格以求,比附直茶家庭的成员而参与分配。此类联合家庭的分家方式,与直系家庭颇为类似,其演变趋势一般是分解为若干小家庭。
如上所述,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,往往不是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循环,而是表现为大家庭的持续发展。当然,在联合家庭解体之际,如果是以第三代为单位组织新的家庭,那就有可能完全分解为小家庭。但一般说来,这种分家方式比较少见,可能与惯例不符。
通过考察明清福建的分家习俗,我们发现,传统家庭的“成长极限”,一般不是主干家庭,而是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;我们还发现,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的演变趋势,可能不是完全分解为小家庭,而是导续大家庭的持续发展。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如下推论: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,明清福建家庭结构的总体格局,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动态平衡;甚至可以说,在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中,大家庭的发展机会可能超过小家庭,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居主导地位。然而,并非在任何情况下,传统家庭都有可能发展为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。上文已经指出,明初福建特殊的政治环境,曾经迫使人们提前分家析产,从而限制了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。我们也注意到,有些大家庭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,过早地趋于分化和解体。除此之外,还有不少家庭可能背离传统家庭的正常发展轨道,如绝嗣家庭,移民家庭、瀕于破产的家庭,等等。因此,为了使上述推论更有意义,还必须考察传统家庭的各种不规则变化,充分估计这些不规则变化的影响。限于篇幅,本文不可能对此展开论述,只能留待另文探讨。
编辑说明:文章来源于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》1988年第4期。生命的托举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。篇幅限制,注释从略。
编 辑 :李建明 吴 鹏 贾淑凤
编辑助理:胡煦晖
您的稿件和服务意见请发往"民族学与人类学"微电子杂志服务邮箱:
mzxyrlx@126.com
您的支持和鞭策将会是我们进步的源动力!
“民族学与人类学”
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